问:我公司建造房屋因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投入使用了两年之后被城建部门予以拆除。请问,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应当转出?如何计算应转出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你公司违规建房被依法拆除,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但应转出的进项税包括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但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动工之日,而并非是在依法拆除之日。因此,在房屋投入使用期间也不得进项税抵扣,转出进项税应当按照已抵扣进项税的全额转出,而并非是按照不动产净额转出进项税。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