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会计制度,生产车间计提折旧费用属于生产产品的间接费用,最终应当计入产品成本。请问,如果生产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情形,已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否应当转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因此,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为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等复杂的情况,基本无法计算,所以增值税上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转出的进项税“不包括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需要转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中需要转出的并不包括所耗用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因此,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均不需要转出。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