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社保局扣缴了相应的滞纳金。请问这部分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逾期缴交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税收滞纳金范畴,所以,逾期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