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请问,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资本公积一种,而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才会按所占股权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而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只是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发生变动,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只需要记录增加的股份,也不需要做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投资方企业在被投企业将股本溢价转增资本不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