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体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央强调要重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但这里是指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永远不可能交易。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相应土地流转用于非农业生产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集体土地流转并不发生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且集体土地也不得非法转让。因此,集体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