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资金紧张,对公司计提的社会保险未缴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计提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进行了纳税调整。于后期公司缴纳了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请问,公司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的保险,是否应当追索到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企业所得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社会保险的税前扣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社保费于“缴纳”的当期税前扣除,计提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你公司后期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本来就应当在缴纳的当期税前扣除,不应当追索到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