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从事农业观光项目,所承租的集体土地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请问,从事种植、采摘的农业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专门从事经营采集、观光农业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同时有利用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