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拍得地块上建造了一售楼部(属于临时建筑),该售楼部等到房屋销售后要拆除。请问,临时建造的售楼部是否可以比照施工企业临时建筑物免征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临时建造的售楼部作为工作的场所,属于房屋范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由此可见,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二是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不能满足“临时性建筑物”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因此房地产公司建造的临时售楼部,应当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