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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7-07-03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我公司在湖北开发房地产项目,发改委立项为一个,该项目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共三个区:A区、B区、C区,三个区同时开发,但办理了三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一期是否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三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土地增值额应分别计算。”由此可见,湖北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认与国家税务总局是一致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即为发改委立项批准的项目。关于滚动开发项目确定清算单位的问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五条的规定,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滚动开发项目通俗的说,是通过上一开发项目回笼资金后开发后一期开发项目,也就是分期分批开发,所以以分期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分期开发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你公司一期共分三个小区,虽然分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同时开发,不属于滚动开发的范畴,所以,一期应当作为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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