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租入房屋作为职工宿舍如何财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根据住房是否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区分是记入工资还是职工福利费,与发现金还是发票列支无关。会计准则规定,凡是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费用,都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按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计入成本或损益时不考虑进项税)。公司租赁住房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属于非货币性职工福利,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
贷:应福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费
支付时凭房东收到租金的收据及发票入帐,会计分录为:
借:应福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等
根据增值税规定,租入不动产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支付的增值税不允许从销项税额扣抵扣,因此,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当注意:属于受雇职工个人所有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必须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其目的除了真实地反应企业经济活动的要求外,是为了满足信息披露和统计的需要,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税前扣除的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14%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在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时,应当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为基础。对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 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