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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农产品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何进项税转出
发表时间:2018-03-31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我酒店于年终直接向农户购买一批农副产品,其中有一部分作为职工年终福利发放给了员工。请问,发放给职工的外购农副产品如何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对你公司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相应的进项税应当转出。一般来说,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外购农产品在账面所反映的成本是按照收购价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等。

举例:某酒店2018年3月份从农民手中采购入农产品一批,收购价为10万元。该酒店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1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9万元。4月份酒店将农产品的一部分发放给职工,移用成本6.5万元。该部分农产品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5÷(1-11%)×11%=0.80(万元),而不是6.5×11%=0.715(万元)。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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