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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项九种情形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
发表时间:2018-03-30     阅读次数: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增值税计税依据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之所以将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计税依据,也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价外费用名义以缩小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言下之意,虽然卖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也收了钱,但只要不是向购买方收取就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M企业主要销售的是电器、热水器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消费者等,M企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结果销售出去的热水器发生了质量事故,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给M企业。M企业收到这100万元也是价外收费用,但因为这笔费用不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相比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并没有明确收取方向,所以在营改增后规定的价外费用范围更加广泛,不管向谁收取都会涉及这个问题。比如,一家运输公司X提供运输服务,并投了运输的安全保险,现X公司为Y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原本合同约定Y公司支付100万元,结果由于事故,X公司只收到30万元,因投保,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这个50万元按照现行政策也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价外费用中包括代收款项。但对代收款项以下九种情形不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

1、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比如委托方提供大米高粱,委托一家白酒的加工厂加工成白酒,那么该加工企业所收取的加工费需要交增值税。材料加工成白酒,发货给委托方时,受托方要将委托方未来向市场销售白酒所要交的消费税,在收取加工费的环节代国家收取。所以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会代国家征收消费税,这笔税款是代国家征税,很快要还给国家,当然不能计入受托方的价外收费。

3、代收转付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收取价款之外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比如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这种情况主要会发生在4S店。4S店在销售汽车时,会向消费者收取代办的保险费,以及代国家收取车购税、车辆牌照费,这笔费用也不作为价外费用。

6、代收住房维修基金。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代收住房维修基金虽然也属于价外费用,但属于列举的不征税范围,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特例,所以,代收维修基金不论是由物业公司收取,还是由房地产公司代收,还是由其他单位代收,均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契税、印花税、办证费等。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虽然契税、印花税等不符合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畴,但企业代收此部分税费也是代收代付性质,由相关部门开具以购房者为主体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型收费凭据。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契税、印花税、办证费等不应纳入销售额中。

8、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埋设施的建设步伐,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虽然污水处理费是属于事业性收费,并且是由自来水公司直接开具发票收取,但对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直接列入免税收入范围。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9、供电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电价时,允许按照规定一并向用户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低压电网的运行维护,比如低压电网设备、线路的改造以及农村电工的工资等,相当于专项资金,不可用于国家所列范围以外的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也就是说,对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免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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