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请问,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首先在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并非一致。例如,对于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其生产原料的范围限制很宽泛,要求“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即可,凡符合技术标准的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生产原料的范围限制很严格,仅有利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力、热力,才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如,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废旧电池生产的金属,只要该金属的生产原料中废旧电池的比重不低于95%,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增值税优惠;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产品原料需100%来自废旧电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享受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所得税优惠。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