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不再认定。由于主管部门取消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相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不作为申请税务优惠的条件。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但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纳税人从事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