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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的八种情形
发表时间:2018-03-17     阅读次数:     字体:【

问: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的情形有那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为鼓励企业研发和特定行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以及考虑特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允许特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允许按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六大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可按3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技术更新换代比较快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软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企业购置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以按两年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八、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允许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并非会计上也必须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平时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除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当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外,其余均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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