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根据湖北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一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另外,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即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主要有两项:一是残疾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湖北省规定:用人单位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需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决算报表,写出申请报告,经所在的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