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请问,在确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时,是否应当按照扣除特殊收入后作为研发费用的基数?
答: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在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上,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是完全一致的,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并规定将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成本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冲减研发成本。只是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收益不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也就是说,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按照研究开发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研发费用的基数,至于事后是否形成收益与当初已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