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替燃气公司向客户代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当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该规定仅是针对燃气公司收取的燃气初装费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有的地方将房地产公司代收的燃气初装费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现行政策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管道燃气属于房屋配套设施,并且属于法定的强制性的房屋配套设施;并且在工程概算中增加了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管道的建设费;同时还要求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高层住宅要求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也就是说,燃气管道安装组成施工企业的建筑安装成本,同时也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开发成本。依照《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管道燃气初装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燃气公司管道线路安装费应当向开发公司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由此可见,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燃气公司、并由燃气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燃气管道安装劳务的费用,属于市场化的经营性收费,应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开发成本,而并非是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费用。房地产公司代收费用的实质是将销售不动产的收入进行了拆分,代收部分是属于房价的组成部分,而不应当看作是销售不动产的价外费用,所以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