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人在境内企业工作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是否应当按照4800元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法定扣除标准3500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300元,即共可扣除4800元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由此可见,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一律适用附加费用扣除。但对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适用附加费用扣除的,仅限于外籍专家。
关于外籍专家的界定,根据现行政策,即《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依据此项规定,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属于外籍专家。对2017年3月31日以前,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