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和新农村环境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园林苗木需求旺盛,城市化的推进必将推动绿化苗木市场的繁荣。苗木行业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苗木合作社会、苗木企业等等。苗木行业涉及哪些税费,苗木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税种梳理如下:
一、增值税。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或养护服务等不同经营方式,增值税政策也有过不同: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种植的“苗木”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种植户或企业外购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2.销售林木同时提供绿化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税目注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因此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其他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销售苗木(包括自产和外购)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货物加服务)行为,只能按一种行为缴纳增值税,要么统一按货物即13%税率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要么统一按销售服务行为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适用税率,应按照“从主业原则”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货物纳税;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服务纳税。但如果是销售自产苗木同时提供绿化服务,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应当仅指货物的本身,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当不属于增值税减免税范围。
3.单纯销售外购的苗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条税法规定就适用于购入种苗没有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未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的苗木销售行为,则不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苗木,虽然也属于销售外购农产品,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服务。提供相关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施肥等服务项目,属于“其他生活服务”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6%。销售林木同时提供养护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与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一样:依据“从主业原则”判断,或“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或“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只能按一种行为缴纳增值税,要么统一按货物即13%税率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要么统一按销售服务行为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园林绿化工程的绿化养护属于植物保护范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所以提供绿化养护服务收入应当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外购的苗木同时提供养护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对销售货物部分不能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的规定,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苗木种植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六、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此处注意前提是土地性质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七、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的规定,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种植林木属于农业建设,因此,占用耕地、林地等种植苗木,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另外,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也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农业产品包括苗木,前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