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收取的房款之外,另外向购房者防盗门、呼叫系统购置安装费等。请问,房价之外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房价之外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的防盗门、呼叫系统购置安装费等,不论是有意拆分房屋计税价格还是无意识行为,房价之外收取的费用均应当一并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价之外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房地产公司支付防盗门、呼叫系统购置安装等费用,属于建筑工程费,预提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并且应当准许加计扣除。
在具体实务中,个别房地产企业将代收的费用计入帐外账或由其控制的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同时将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种做法将面临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