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营业税将自建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分解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建行为,纳税人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建筑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另一部分是销售不动产行为,纳税人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和“销售自建不动产”税目仍然存在,对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不论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仅在销售环节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