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来源的不同,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实务中,部分企业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情况,对自创商誉进行了确认。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自创商誉不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在“商誉”科目单独进行核算。确认商誉的会计分录为: 借记“商誉——自创商誉”,贷记“资本公积——确认商誉”。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一项无形资产,它不会随着收益的产生而被耗费。相反,由于自创商誉的不可替代性,商誉的价值不仅不会减少,而且可能不断增加。若将价值没有减少的自创商誉进行摊销违背了真实性原则。因此,从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自创商誉不应进行摊销。在每年年末由评估机构对自创商誉重新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当评估增值时,调增其账面价值;反之,则调减其账面价值,以真实反映其实际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将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范畴,而是在“商誉”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但税法仍把商誉归为无形资产,但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自创商誉不论是否摊销费用或计提减值准备,始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外购商誉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和合并后是否在同一控制之下又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实务中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论是属于哪一种具体方式的往往都是因为最终控制者,一般是母公司出于对整个企业集团利益的考虑来一手策划和决定的,而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由于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合并作价不能使用公允价值而是使用账面价值。这样整个集团的资产、负债总价值没有发生增减变化,自然不会有商誉的产生。根据该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参与合并的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当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商誉;当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A企业2016年1月1日,用2000万元存款收购了B公司85%的股权。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3800万元,公允价值4000万元,可辨认负债账面价值1600万元,公允价值1700万元。A企业购买日进行如下计算和处理:
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4000-1700=2300(万元),A企业购买日确认的投资额=2300×85%=1955(万元),A企业购买日确认的商誉=2000-1955=45(万元) A企业购买日所做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1955
商誉 45
贷:银行存款 2000
我国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外购商誉新采用了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取代了以往分期摊销的不合理做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所以,对企业外购商誉以及外购商誉后期所确认的损益,企业所得税均不确认,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