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型微利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企业在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加速折旧优惠,但以后年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下同)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十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小型微利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是指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包括:十大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十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十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确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十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十大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新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内。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的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方法确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已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