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开发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请问,受让土地发生的“三通一平”费用是否允许从计税销售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三通一平”费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因此,你公司发生的“三通一平”费用,可以凭取得的合法凭据从计税销售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