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8年承包一集体土地(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专门用于苗埔种植。请问,承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从事种植业是否有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答: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但对承租集体土地,并且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承租集体土地,承租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编制单位:济宁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