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在100万以下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即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并且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但财税〔2017〕77号文仅适用增值税,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所以,金融机构享受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仅为向农户贷款,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