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研发领用材料,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是否应当冲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答: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在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上,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 94 号) 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研发领用的材料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研发过程中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不需要直接冲减研发支出。即研发耗用的成本费用与处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收入是两码事:研发过程中领用的材料等,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等;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企业所得税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应当冲减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所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要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如果当年形成的收入超过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以零计算,即不存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