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了鼓励老业主带新客户购房,对每套因这种方式销售的房产,向每位老业主发放奖金5000元。请问,支付给个人的奖金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老业主介绍新客户购房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另外,支付给老业主的以老带新奖励,应当取得发票。可以由公司统一汇总到国税机关圆票,并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