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组织大客户外出旅游,应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该企业招待重要客户旅游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他所得”税目,以旅游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