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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7-12-01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销售的房屋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以湖北省为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鄂财税发〔1995〕544号)的规定,凡是建成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均属新建房;凡是已经交付使用,不论时间长短或磨损程度大小,均属旧房。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销售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可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属于旧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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