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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6-10-11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各领域深化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在改革进程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为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将企业效益发展与员工收入挂钩,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选择股权激励作为吸引人才、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创新举措。股权激励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因此,按照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类个人所得税税制,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其计税原则均为授予时暂不征税,在行权时或实际体现收入时再征税,体现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纳税性质。实质就是考虑到被激励对象在授予日不能真正行使权利,必须通过业绩考核,付出时间成本才能行使被授予的权利,因此才将纳税义务适当延后。股权奖励作为股权激励方式的一种,一般来说,股权奖励应当于行权时直接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征税。股权奖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个人转让境外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范围。股权奖励有四种优惠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的个税优惠政策。由于员工取得的股权奖励所得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资薪金,并且往往所得较大,为了支持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照顾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税法规定将其按次取得的股权奖励所得,根据员工的工作月份数进行平均计算,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应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又由于股权奖励所得实际上往往是授权到行权期间的所得,如只扣除一个月费用标准,显得有失公允。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权奖励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授权日到行权日的间隔不得低于1年。因此,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奖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权奖励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奖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激励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另外,在纳税时间上,上市公司授予个人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12个月内提前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不受12个月的限制。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的个税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行权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员工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按照一般规定,非上市公司给予员工的股权奖励,员工应在行权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还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将原来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纳税人在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解决了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同时,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有效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股权激励的个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给予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个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由此可见,对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该项优惠政策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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