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购买开发商商业铺面,购买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2万元。开发商以每平方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本人,与市场同类房屋少支付了30万元,但前提条件是本人购买的商业铺面无偿提供给开发商使用5年。请问,本人将商铺无偿出租开发商使用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开发商以低价销售商品房的代价是换取5年的房屋使用权,其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其实质就是你个人房屋出租应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房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由此确认你个人每月租赁收入为5000(30/5*12)元,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每月应缴纳房产税600元(5000*12%),计算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1-20%)*20%=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