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海洋业务:李经理 13752165778

环保业务:王经理 15326222817

测绘业务:韩经理 15940637089

邮箱:faceeia@163.com
微信公众号:

锦州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中央南街铂金大厦27A6楼


天津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融汇商务区六楼7栋3门

新闻中心位置:首页 > > 新闻中心
购房者将购买的商铺无偿出租给房地产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6-09-07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本人购买开发商商业铺面,购买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2万元。开发商以每平方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本人,与市场同类房屋少支付了30万元,但前提条件是本人购买的商业铺面无偿提供给开发商使用5年。请问,本人将商铺无偿出租开发商使用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开发商以低价销售商品房的代价是换取5年的房屋使用权,其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其实质就是你个人房屋出租应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房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由此确认你个人每月租赁收入为5000(30/5*12)元,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每月应缴纳房产税600元(5000*12%),计算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1-20%)*20%=704(元)。

 
上一篇:物业公司代收水费是否可以差额缴税全额开具专票?
下一篇:企业合并相关涉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