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材料是由甲方提供。根据原营业税规定,除设备外,甲方提供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均应当组成施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后,“甲供材”是否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方是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甲供材,工程所用设备、材料是由发包方提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转移到发包方,作为提供建筑服务方没有或有很少进项抵扣,所以,提供“甲供材”建筑服务即便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