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籍人员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服务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的除外。也就是说,除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的外,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只要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有任何一方在境内,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即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由此可见,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一律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代扣增值税,外籍个人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外籍个人长期居住境内,应以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个人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